“沒想到銀行工作這么疏忽,我還了錢還被告上法庭。”6月8日,天臺縣的許先生說起來就生氣。原來他在透支信用卡后,一時疏忽錯過了還款日期。在還清本金和逾期利息后,竟然成了被告。最終,許先生獲賠1000元,銀行撤回了起訴。
2011年9月,許先生在一家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之后他便持卡多次進行透支消費。銀行提供給法院的還款清單上寫明,許先生最后一次還款是在2012年8月31日,共透支本金近1000元,利息為1000多元。今年5月中旬,天臺法院收到了銀行落款日期為3月6日的起訴狀,而許先生已于4月22日還清本息,期間銀行并沒有核對許先生的還款情況,及時撤回起訴。
因許先生長年在外經商家中無人居住,法院的傳票沒能直接送達。5月底,法院將開庭公告貼到了許先生所在村的宣傳欄里,許先生的父親看到公告后聯系了遠在廣東的兒子。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許先生馬上趕回天臺準備應訴,光路費就花了1000多元。
開庭日,當許先生和銀行一起坐在法官面前時,銀行才發現在3月初寫好訴狀后就一直沒有再次核對許先生的還款信息,錯告了已經還款的許先生。
對于銀行的過失,許先生非常不滿。在法官的調解下,許先生接受了銀行主動賠償1000元的方案,銀行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