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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2014/10/10 14:10:17

 

 

  各市、縣(市、區)文明辦、財政局、人力社保局:

  《浙江省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規定(暫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切實做好關愛幫扶道德模范工作。

浙江 省文明辦

浙江 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2014年9月12日

浙江省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規定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德模范的各項待遇保障工作,根據中央文明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工作的決定》、《評選表彰全國道德模范實施辦法》、中央文明辦《幫扶生活困難道德模范實施辦法(暫行)》和《浙江省公民道德建設綱要》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浙江省道德模范(以下簡稱“省道德模范”)是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生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典型代表、模范踐行當代浙江人共同價值觀的突出榜樣、自覺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的先進人物。

  第三條 省道德模范基本標準: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踐行當代浙江人共同價值觀,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際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跡突出、群眾公認。

  第四條 省道德模范分“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誠實守信”、“敬業奉獻”、“孝老愛親”等五個類別。

  第五條 做好省道德模范待遇保障工作,有利于引導廣大公民參與道德建設,有利于形成“好人有好報”的鮮明導向,有利于形成崇德向善的社會風尚,為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提供強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撐。

  第二章 待 遇

  第六條 省道德模范的待遇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相關權益,充分體現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省道德模范的尊崇和禮遇。

  第七條 保障省道德模范享受充分的政治和社會禮遇。

  (一)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為省道德模范參政議政創造機會。

  (二)舉辦相關重大節慶、慶典,應邀請省道德模范代表出席。對已犧牲的省道德模范,邀請其家屬代表出席。

  (三)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定期走訪慰問省道德模范,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四)有關單位應創造條件組織省道德模范交流和學習。

  (五)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優先聘請省道德模范擔任道德建設監督、評議等工作。

  第八條 省道德模范享受一次性獎勵。

  省道德模范一次性獎勵由省財政從宣傳文化相關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對省道德模范實行醫療補助。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的省道德模范,其醫療費用在政策范圍內按規定比例報銷后,個人自負部分按不低于80%給予補助;同時獲得全國道德模范的,個人自負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二)因故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的,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比例報銷后,按本條第(一)款標準給予補助。參保所需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三)有工作單位的省道德模范,其醫療補助由所在單位解決。如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其主管單位解決。無主管單位或主管單位也無法解決以及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同級財政解決。所需經費,行政事業單位醫療補助費用在“醫療費”中列支,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積極保障省道德模范基本生活,集中力量優先解決低收入省道德模范的生活問題。

  (一)下崗失業、城鎮無固定收入、已退休的省道德模范,其生活補助收入(包括失業保險金等)或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均基本養老金標準予以補足。

  (二)在職、在崗的省道德模范,其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提高至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農村無固定收入的道德模范,其收入和生活補助低于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按農民人均純收入予以補足。

  (四)已退休的省道德模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經費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下崗失業、城鎮或農村無固定收入的省道德模范生活補助等費用,由所在地同級財政負責解決;提高在職、在崗省道德模范工資水平的,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經營虧損或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同級財政負責解決。經費由單位解決的,由所在單位發放;其他人員的經費由所在鄉鎮、街道代為發放。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社會養老機構應優先優惠接納省道德模范。對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省道德模范,經本人申請、所在地民政部門批準,優先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對居家養老的省道德模范,其所在地政府應視情給予相應的重點照顧和幫助。

  第十二條 各地在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政策時,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省道德模范,應優先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對其提供一定的優先優惠保障,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市、區)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 省道德模范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訴求,優先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切實維護和保障省道德模范的就業權益。

  (一)省道德模范因公影響身體健康而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應協調用人單位,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與省道德模范的勞動關系。

  (二)省道德模范受傷致殘后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所在地有關規定,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優先幫助解決就業。

  第十五條 省道德模范同時享有其他榮譽的,除一次性獎勵外,醫療、養老、住房等有關待遇不重復享受。

  第十六條 省道德模范所在地負責對需幫扶模范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杜絕弄虛造假。生活困難的省道德模范的認定,由所在地文明辦提出意見,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核實。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省道德模范實行部門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省文明委主管,各級文明辦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

  第十八條 省道德模范管理實行年報制度、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和跟蹤服務制度,各級文明辦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道德模范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況。

  第十九條 省道德模范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遷往省內異地的,由遷入地根據具體情況落實其相應待遇。遷出本省的,由遷出地和遷入地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省道德模范有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調查核實,按有關程序撤銷其榮譽稱號,并取消相應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頒布前已評選的歷屆省道德模范和省道德建設先進個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可享受除一次性獎勵外的各項待遇,本規定施行之前相關待遇不再補發。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