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的黨委工作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集團黨委會議事行為和決策程序,保證黨委有效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集團黨委在議事和決策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委實行集體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問題時,必須充分討論,集思廣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策。每位黨委成員都有就討論研究的問題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和責任,對集體作出的決定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
(二)堅持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與董事會依法決策相結合的原則。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前,董事長、總經理與黨委書記應充分溝通,形成共識;決策時,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使黨組織的意圖得到尊重和體現;決策后,黨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各項決策順利實施。
(三)堅持科學化、程序化、規范化的原則。黨委應事先設定重大事項,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集體討論研究。
第三條 集團黨委議事的主要形式是黨委會(黨委擴大會)。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集團黨委會(黨委擴大會)議事范圍包括:
(一)研究討論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措施,貫徹執行上級黨委重要會議、文件、重大決策部署和其他重要精神的措施;落實本級黨委作出的決議、決定、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討論需向董事會通報的有關議案、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討論企業領導人員的培養、選拔、推薦、任免、調配、考察、獎懲以及后備人員選拔培養等重大問題。其中包括按照《浙建集團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聘)用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討論決定黨群系統領導人員的任免,提出其他領導人員的推薦人選建議;
(四)研究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穩定等工作,提出相應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研究決定集團黨委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需向上級黨委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決定集團所屬企業黨組織請示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應由集團黨委集體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議事程序
第五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黨委擴大會。
第六條 黨委會的議題和召開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或由黨委書記委托黨委副書記確定,由集團黨委工作部提前2天通知到黨委委員和有關列席人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如遇特殊情況,黨委書記可臨時確定召開黨委會(黨委擴大會)。
第七條 黨委決議事項,黨委主要負責人事先要與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主要負責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并將有關情況向黨委成員通報。
第八條 召開黨委會必須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會。列席人員可以對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 黨委會決定重要問題時,要充分醞釀討論,然后進行表決。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表決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三種方式。表決情況應由專人記錄,并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條 黨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做出決定外,要暫緩決定,以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行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將不同意見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四章 決議的執行
第十一條 黨委會決議屬于執行的事項,按照分工負責制的原則,由相關委員負責落實。黨委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不妥情況,執行人或執行單位應及時向黨委書記匯報。黨委書記認為情況特殊,可提議黨委復議。復議一般只有一次,復議結果必須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原則,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參與決策表決和研究事項時要積極體現黨委會決議精神。
第十三條 黨委會由黨委機要秘書負責記錄,并編寫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經黨委會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和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托黨委副書記簽發。
第十五條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黨委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十六條 黨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書記本人或指定黨委副書記事先向請假缺席的黨委委員征求意見。如一時無法聯系的,會后及時向缺席的黨委委員通報會議決定。
第五章 議事紀律
第十七條 黨委委員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改變黨委的集體決定。
第十八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每個委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如果個人意見和集體決定不一致時,必須堅決服從集體決定,不得對外有任何反對集體決定的表示。個人意見允許保留,也允許向上級組織匯報。
第十九條 黨委會討論問題涉及到黨委成員或其親屬需要回避的,該成員應主動回避或由黨委在會前通知當事人回避。
第二十條 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的解釋和修訂由黨委工作部負責。
第二十二條 各基層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