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考試成績無效,按違紀處理,并視情終止其考試,勸其退出考場。
1、討論、提供、窺視他人考試答案的;
2、夾帶并查看資料考試的;
3、使用移動通信、電子筆記本等有記憶、存儲功能器材的;
4、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5、由他人代考的;
6、有其它作弊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試卷按零分處理。
1、考試開始后未坐在規定座位考試的;
2、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之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作標記或未在試卷規定位置上作答的;
3、試卷帶出考場的。